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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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9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91民初638号

原告: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辉,女,该公司库管员。
被告:李忠南,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桦甸市。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吉林市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琦
书记员胡雨佳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