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泗文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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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3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902民初196号

原告:葛泗文。
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基楠,胜利煤矿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信宏,胜利煤矿工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泗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葛泗文承担。

审判员鲁晓宇
法官助理张梦白
书记员支宏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