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跃与西乡县天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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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法院

(2020)陕0724民初112号

劳动争议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兴跃,男,生于1970年1月6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西乡县天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胜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兴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兴跃负担。

审判长余世军
审判员邱扬华
人民陪审员陈水良
书记员张玲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