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法院
(2020)陕0724民初112号
劳动争议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兴跃,男,生于1970年1月6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西乡县天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胜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兴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兴跃负担。
审判长余世军
审判员邱扬华
人民陪审员陈水良
书记员张玲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