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兴达玉雕厂与王宝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研究1,152字数 242阅读模式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辽0323民初1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达玉雕厂,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经营者:杨永胜,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王宝家,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达玉雕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刘光平
法官助理胡亚姣
书记员徐小淋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