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超、李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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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2020)辽0702民初7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会安里**,组织机构代码证79766496-2。
法定代表人:唐会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孟超,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虎跃锦州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李培,女,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锦州制药一厂退休职工,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被告李培之子,自然状况同被告孟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英男
法官助理宋丽丽
书记员陈珊珊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