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19)川1503执1044号之二
执行
执行
执行
裁定书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泉,该公司行政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成都中诚创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二段**附****。
法定代表人:刘佳,公司总经理。
终结(2019)川1503执1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升龙
书记员钟洁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