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中诚创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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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19)川1503执1044号之二

执行

执行

执行

裁定书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泉,该公司行政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成都中诚创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二段**附****。
法定代表人:刘佳,公司总经理。

终结(2019)川1503执1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升龙
书记员钟洁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