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金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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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2020)黑0804民初1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佳木斯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怡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金环,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陈轩,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本案按原告佳木斯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显宗
书记员邢俊杰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