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2020)吉0281行初14号
行政处罚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0281行初14号
原告: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
被告:蛟某。
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
第三人:蛟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市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奇培
审判员任星潼
审判员王淑芬
书记员陆旸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