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法院
(2020)鄂0325民督15号
申请支付令
民事
督促
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
申请人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地址:房县城关镇吉甫南路凤凰郡**。
被申请人湖北渝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房县城关镇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时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北渝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顾问费40000元。
申请费267元,由申请人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章蔚
书记员徐俊松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