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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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20)川1503民初8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汉莲,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本案按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珊
书记员张乃予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