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0)赣0830民初9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永新县天之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金鼎财富广场3—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5HRHU75。
法定代表人:周运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新县赣粤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674953537C。
法定代表人:单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冠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天之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新县天之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8元,由原告永新县天之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春龙
法官助理杜小丹
书记员陈珊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