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法院
(2020)辽1223民初60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西丰县振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丰县振兴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佘玉新,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堃,系该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汪兵,系该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王华君,男,1988年8月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丰县振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生勇
法官助理孙敏
书记员王占儒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