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11民初27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盘锦中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城郊乡高家。
法定代理人:计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中天博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理人:靳红艳,经理。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将货款付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中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天博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盘锦中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树华
书记员刘婷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