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法院
(2020)陕0723民初6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洋县XX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222672216Q,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王龙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娟,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时诚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
被告:张锋,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
本院认为,原告洋县XX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县XX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洋县XX社承担。
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薛理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