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彬与贾其善、张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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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人民法院

(2020)黑1224民初4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喜彬,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福,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王家宾馆法律顾问,现住址庆安县。
被告:贾其善,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庆安县。
被告:张国英,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庆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宏,系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王喜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赵永辉
审判员梁海涛
人民陪审员白庆丽
书记员韩宏涓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