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0)湘1122民初10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法定代表人:欧小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马亚飞(公司法律顾问),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林艳梅,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被告:方学诗,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巧玲
法官助理曾琳玲
书记员周方晶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