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日奔、谭大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研究858字数 412阅读模式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桂1226民初4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7087215169。
法定代表人:石浩宇,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成旺,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壮族,该社法律顾问,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者,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壮族,该社资产风险部员工,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告:吴日奔,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告:谭大扯,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日奔、谭大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韦瓞绵
法官助理黄素审
书记员梁银燕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