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9民再5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
再审
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启,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濮阳市。系死者栗凤娥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彦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濮阳市。系死者栗凤娥次子。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常和,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濮阳县教育局科员,住濮阳市。系死者栗凤娥四子。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淑艳,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濮阳市第一实验小学教师,住濮阳市。系死者栗凤娥之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1754680-X。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菁菁,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芹,该医院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胜,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
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燕勇,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
本院再审认为:栗凤娥因病到濮阳市人民医院就诊,××栗凤娥因卵巢癌病逝。本案中,无论是山东金剑鉴定中心还是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的都是濮阳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栗凤娥病情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栗凤娥的死亡与濮阳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并未审理查明,所以濮阳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栗凤娥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通过庭审认定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但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存在原审未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的情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濮中法民开终第00534号民事判决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651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士英
审判员邓舒
审判员王瑞峰
书记员裴少豪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