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彩侠,袁碧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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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法院

(2020)陕0723民初6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洋县XX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222672216Q,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王龙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娟,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袁碧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
被告:李彩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

本院认为,原告洋县XX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县XX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洋县XX社承担。

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薛理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