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满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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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0)湘1122民初10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法定代表人:欧小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马亚飞(公司法律顾问),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周满玉,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巧玲
法官助理曾琳玲
书记员周方晶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