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2020)辽0214民初3064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连诚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交通花园4-3-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P5MGH8A。
法定代表人:宋桐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秋,男,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赵廷洋,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诚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大连诚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爽
书记员梁心奕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