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诚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廷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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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2020)辽0214民初3064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连诚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交通花园4-3-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P5MGH8A。
法定代表人:宋桐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秋,男,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赵廷洋,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诚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大连诚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爽
书记员梁心奕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