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凡天保、赵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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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0)湘1122民初10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法定代表人:欧小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马亚飞,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凡天保,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赵石玲,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冷俊红
书记员李妮芳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