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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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14民终13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

二审

裁定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高家岭乡汤上村。
法定代表人:田长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兴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启,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洪立,男,1967年11月11日生,满族,公司员工,现住兴城市。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7元,减半收取8728.50元,由上诉人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洪梅
审判员吴玉刚
审判员王嘉莉
书记员李明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