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丹与浏阳市人民政府、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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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湘01行初674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1行初674号
原告邓丹,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慧,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新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钟丹,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告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
法定代表人谭文昌,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本章,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春霞,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开区康平路**。
法定代表人柳享存,所长。
委托代理人罗浩,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孟标,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丹承担。

审判长熊晓震
审判员刘青
人民陪审员杨卫军
书记员刘朋飞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