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0)赣0830民特164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贺艳梅,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吉安市永新县埠前镇仰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0768596474。
法定代表人:傅雪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平,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贺艳梅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贺艳梅于2020年5月25日经永新县法律矛盾联合化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雨芳
书记员史颖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