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020)黑0502行初28号
其他(资源)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502行初28号
原告刘满堂,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集贤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七星街**。
法定代表人贾继仁,男,该局局长。
行政负责人李秉全,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刚,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集贤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住集贤县。
本院认为,原告刘满堂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满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满堂承担,减半收取。
审判长董曼
人民陪审员王子豪
人民陪审员于清丽
书记员刘政丹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