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法院
(2020)吉2402民初5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高名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世伟,男,现住图们市,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德欣
书记员杨艳红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