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
(2020)湘1122民初10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欧小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马亚飞,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文,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州市扬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先科
书记员郭倩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