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贺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绥化市青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实务研究1,198字数 511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黑12民8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其他

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绥棱县贺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凤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凤志,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绥棱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绥化市青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庆海,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贺氏新能源公司的反诉请求为:1.要求绥化市青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退货,并返还压块机和粉碎机的前期付款150000元;2.要求绥化市青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00000元。反诉诉求属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范围,是否支持应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以涉案农机具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由于疫情不能启动鉴定程序,贺氏新能源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驳回贺氏新能源公司的反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处理错误。

综上,贺氏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贺氏新能源公司的反诉不当,对贺氏新能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应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红
审判员孟庆波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张一强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