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法院
(2020)冀0131民初1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平山县神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赵玉庆,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神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赵玉庆的起诉。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