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神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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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法院

(2020)冀0131民初1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平山县神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赵玉庆,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神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赵玉庆的起诉。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