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2020)陕0403民初5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陵区教育局。住所地:杨陵区。
法定代表人:党新元,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杨陵区。
法定代表人:史磊,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召儒,系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被告: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姚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杨陵区与康乐路交叉路口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社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斌,系该社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纪,系该社区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陵区教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陵区教育局负担。
审判长刘雨蓉
人民陪审员焦红武
人民陪审员唐建军
书记员马青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