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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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20)川1503民初8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58223430K。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陈万,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案按原告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冬梅
书记员陈梦林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