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芝、邵龙等与杞县中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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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豫0204民初91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俊芝,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邵龙,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邵蒙蒙,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鹤,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中医院。
地址:杞县县城文化西段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璋,任院长。
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307583L。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祎捷,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昆,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芝、邵龙、邵蒙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志华
审判员侯丹丹
审判员张鹏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伦振楠
书记员李灿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