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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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冀01行初51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01行初51号
原告李卫,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穆德英,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雪辉,长安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一红,长安区政府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李卫负担。

审判长邸亮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张力
书记员姚慧敏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