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力成与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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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2020)吉0702执7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房力成,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曲文学,吉林省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冯跃忠
审判员陈祥民
审判员高泽民
书记员于淼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