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俊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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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法院

(2020)皖1622民特553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汽配路庄周小区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92813247R。
法定代表人:金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贾俊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俊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俊峰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郭广清
书记员吴莹莹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