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9民终1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二审
裁定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新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64-5-4门。
法定代表人:赵中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冯,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景林,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阜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在持续交接期间,经新兴街道及市区两级物业办协调下,其在2019年1月10日完成新老物业交接期间,一直处于服务状态。经查小区电梯一直处于使用状态,被上诉人也承认上诉人对小区内的垃圾几天才清理一次,说明上诉人确实也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只是服务质量未达到业主要求,应就上诉人所提供的服务状况确定其应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75元,阜新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苑明珠
审判员朱有明
审判员杨晓光
书记员韩天浩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