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0)湘0726民初932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夹山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石门县夹山镇桂花村桂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726B909927782。
法定代表人:程迎红,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左武,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系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贺满堂,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夹山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夹山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贺满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夹山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郑敏敦
法官助理丁文
书记员向丽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