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树花、李思翠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尤红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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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7民终25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

二审

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树花,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翠,女,193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女,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雯,女,200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凤,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霞,女,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才传,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
负责人:王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红彬,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伟,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录伟,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对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该实施方案适用于未审结的二审案件。由于本院二审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不宜直接判决,应当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9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怀友
审判员谭晓春
审判员王霞
法官助理马腾跃
书记员马阳光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