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诚大煤矿、姜井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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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黑04民终14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

二审

裁定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诚大煤矿,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大明,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勋,该单位生产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贵,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姜井柱,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龙煤鹤岗分公司益新煤矿退休职工,住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荣(与姜井柱系夫妻关系),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岗市诚大煤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巍
审判员刘晨霞
审判员张晓平
书记员杨卫卫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