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法院
(2020)陕0723执3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龙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娟,系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白玉柱,系渡口分社主任。
被执行人孟小文,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被执行人曹新娥,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被执行人李建杰,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孟小文履行4000元,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扣除50元执行费,剩余39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3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人杰
书记员齐秦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