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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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

(2020)豫1627执保22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锦涛,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雪芹,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陈英,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真,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陈洁,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运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自然,男,1963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翠萍,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2915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谭玲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