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志强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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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2020)黑0204行初15号

行政征收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204行初15号
原告房志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达治黑龙江端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12230204308553517N,住所地齐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众,铁锋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义波
审判员曲丽华
审判员吴禹
书记员侯晨阳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