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陕西一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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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法院

(2020)豫1624执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周界路立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779744882。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陕西一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水流乡深渡村**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9471J。
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4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陕西一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卢峰
审判员芦峰
审判员顾**
书记员崔东风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