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法院
(2020)黔0523执1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08272,住所地:金沙县平坝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石家伟,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世祥,男,系该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669249,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楠木村。
法定代表人:谢朝阳。
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西洛乡前丰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01507296,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乡后坝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维。
终结(2020)黔0523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代守泽
书记员何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