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20)辽1302民初3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302574294554E。
法定代表人:席秀江,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文杰,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村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甫林,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越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李欣
书记员李晓萌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