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与王甫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研究1,198字数 338阅读模式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20)辽1302民初3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302574294554E。
法定代表人:席秀江,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文杰,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村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甫林,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越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铁匠营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李欣
书记员李晓萌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