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光与郭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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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辽0323民初1384号

委托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春光,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郭玲,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波
法官助理高飞
书记员刘佳欣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