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辽0323民初1384号
委托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春光,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郭玲,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波
法官助理高飞
书记员刘佳欣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