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82民初35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
负责人:张永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飞,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永久,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良芳
书记员余贝贝
2020-06-23